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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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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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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窝藏罪无罪】力辩“窝藏罪”,二审改判无罪

【窝藏罪无罪】力辩“窝藏罪”,二审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某日,徐小帅、齐二、石三、陈四等人在某县“泼水节”对执勤民警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公安机关对此事立案侦查,后齐二、石三被上网追逃。徐小帅得知此事后,安排齐二、石三到某大集团旗下某分公司躲避,同时向该分公司的负责人赵光明说明情况,要求其接收齐二、石三并安置二人工作生活。齐二在分公司期间,徐小帅多次为齐二送钱,并安排人接送齐二回老家探亲。某大集团董事长徐大帅得知齐二在分公司躲避后,对齐二进行辱骂,但并未阻止他在此藏匿。2018年初,齐二在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石三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徐大帅构成窝藏罪,并提起公诉。

辩护要点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作为徐大帅的辩护人,李常永律师均发表了徐大帅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

一,徐大帅既没有为齐二“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客观行为,主观上也不知情、未参与;徐大帅与其他涉案人员不存在事前通谋,因而不构成窝藏罪。

二,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徐大帅有参与窝藏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言词证据仅有齐二本人的言词证据指向徐大帅对其窝藏。然而,该言词证据真实性、证明力存疑。仔细分析齐二的笔录,其实能够证明徐大帅并没有制止其自首。齐二承认,徐大帅批评他是因为他“在分公司与工人干仗”,并不是因为“泼水节”的事;齐二笔录中说自己“想自首”,只是他自己的内心想法,根本没有表述给徐大帅,徐大帅也没有明确地告诉他“不许自首”。所以,《起诉书》的指控,没有事实和证据基础,徐大帅对“窝藏齐二”一事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徐小帅在明知齐二、石三犯妨害公务罪的情况下,指使赵光明为二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躲避法律制裁,构成窝藏罪。赵光明在明知二人已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服从徐小帅的指派为二人提供藏匿场所,构成窝藏罪。徐大帅在知道二人藏匿在赵光明所管理的分公司后,未阻止,依然允许二人对齐二进行藏匿,亦构成窝藏罪。

一审被告人徐大帅不服,提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徐大帅通过电话训斥齐二、让其下跪,均系徐小帅已经将齐二窝藏至分公司后的“事后行为”。上诉人徐大帅既没有为齐二“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客观行为,也没有事前通谋及观故意。原审法院对其定性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徐大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窝藏罪”的上诉请求及辩护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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