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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李常永律师简介
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市劳动模范,天津市“AAA”级律师(2026)。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第九届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先后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企业合规管理中的刑事风险识别与防控》课程(2022-2026)。天津市工会十八大代表。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南开区田家炳中学法治副校长。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大学法学院刑法案例课程点评专家。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李常永律师先后获得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在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五年。其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专攻复杂、疑难刑事辩护。在其办理的案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案(苏州)、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案(郴州)、公安部猎狐行动抓捕案(广州)、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天津)等案件。李常永律师刑辩实战业绩突出,迄今有无罪判决六件(注:中国无罪判决率约万分之二到万分之三,拥有六件法院纯无罪判决在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属罕见业绩),不起诉十件,刑事撤案八件,全案摘黑、摘罪名十四件,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四件,死刑改判死缓留命案件一件。
李常永律师的辩护案例、辩护业绩被《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出彩中国人》等多部书籍采访、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中国文化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2025年,李常永律师荣获“天津市劳动模范”称号(天津市委、市政府颁发,省部级荣誉)。2026年05月26日,《天津工人报》(第02版“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版块)以《把每个辩护细节“抠”到极致》为题,报道李常永律师辩护业绩。
李常永律师面向全国办理刑事案件。截至2026年,李常永律师在天津市及各区县、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保定市、承德市、满城区)、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朔州市)、辽宁省(营口市、本溪市)、吉林省(白城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庆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盐城市、常州市)、浙江(诸暨市、嵊州市、宁波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漳州市)、山东省(东营市、潍坊市)、河南省(郑州市、许昌市、商丘市)、 湖南省(长沙市、郴州市)、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四川省(成都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北京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区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
附:李常永律师代表性案例
注:以下案例均为李常永律师亲办真实案例,均有相应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等信息做技术处理。
一,无罪判决与裁定
(1)杨某诈骗案(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认罪认罚后介入,无罪辩护,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2)姜某故意伤害案(内):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介入后五次庭审,二审宣告无罪。
(3)刘某强奸案(津):刑拘、批捕羁押一年,无罪辩护,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4)周某故意伤害案(津):无罪辩护,推翻鉴定意见,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5)杜某受贿案(津):罪名定性结合法律适用辩护,二审改判无罪。
(6)马某诈骗案(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无罪辩护,一审宣告无罪。
二,庭审阶段摘黑、摘罪名
(1)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蒙):为首要分子许某辩护,全案“摘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假诉讼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八项指控罪名获无罪处理。
(2)刘某涉黑案(津):知名“套路贷”案件,“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罪名不成立,同时减掉四十余起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杜某涉恶案(津):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庭审阶段辩护,“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
(4)卢某涉恶案(津):“聚众斗殴罪”(持械)罪名不成立。
(5)孙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津):“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十四年改判七年。
(6)李某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津):“销售假药罪”罪名不成立,七年半改判三年。
三,不起诉
(1)王某挪用资金案(蒙):涉案金额五千余万,庭审阶段数次无罪辩护,检察院庭审后撤诉、不起诉。
(2)张某诈骗案(冀):“请托型”诈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黑):长期羁押,辩护两罪均不构成,检察院不起诉。
(4)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作证案(津):长期羁押,辩护两罪均不构成,检察院不起诉。
(5)张某诈骗案(辽):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长期羁押,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6)沈某骗取贷款案(津):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7)黎某袭警案(津):涉嫌暴力袭警,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8)闫某诬告陷害案(冀):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持无罪意见,不起诉。
(9)魏某诈骗案(冀):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持无罪意见,不起诉。
(10)严某抢劫案(鲁):论证追诉时效、共犯实行过限、社会关系修复等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核准追诉,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四,刑事撤案
(1)武某敲诈勒索案(晋):批捕羁押两年有余,五次庭辩无罪,撤诉、释放、撤案。
(2)尹某强奸案(津);王某袭警案(津);李某强奸案(冀);高某猥亵案(津);陈某侵犯著作权案(津);杜某诈骗案(津);尹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津),均由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或解除强制措施。
五,免予刑事处罚
(1)杨某妨害公务案(津):无罪辩护,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庭审后释放。
(2)王某妨害公务案(津):无罪辩护,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庭审后释放。
(3)桑某诬告陷害案(晋):情节显著轻微之辩,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4)赵某故意伤害案(津):情节显著轻微之辩,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六,死刑改判死缓留命、变更罪名、适用缓刑
(1)刘某故意杀人案(豫):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改判死缓留命。
(2)曾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津):量刑建议十五年,经辩护,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刘某强奸案,犯罪既遂,情理辩护,一审判决适用缓刑,当庭释放;赵某放火案,放火罪犯罪既遂,判决适用缓刑;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指控非吸金额七千余万元,犯罪数额之辩成功,最终仅认定非吸金额数百万元,一审判决适用缓刑;王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适用缓刑,当庭释放;何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从犯之辩,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缓刑;姚某组织考试作弊案,犯罪情节之辩,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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