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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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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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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以“精准表达”为中心的商谈式庭审风格

李常永律师:“精准表达”为中心的商谈式庭审风格

    作者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法学硕士,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法庭审理风格不同于辩论赛风格。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风靡全球华语界的“世界大专辩论赛”,在辩论程序上,确实是模仿法庭审理的基本流程。在多场辩论赛中,新加坡的许廷芳大律师亦作为评委或者点评嘉宾出席。但是,二者毕竟有本质的不同。在辩论赛场上,“雄辩”固然好,但“花辩”、“情辩”、“诗辩”等风格也均无不可;在辩论赛中,可以有“流星蝴蝶派”。一般而言,赢得掌声次数越多,就越是意味着比赛的胜利。辩论赛所追求的是观赏性,好看好听。但是对于法庭辩论而言,尤其是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刑事法庭而言,则只能是“雄辩”,具体而言,是“逻辑之辩”。旁听人员的鼓掌、喝彩,不仅是不能追求的,而且是应当尽力避免的。一旦旁听席上的“掌声响起来”,这个案件的结果就必定堪忧。

    何谓“商谈式庭审风格”?

    笔者所谓的“商谈式庭审风格”,基本的理念是:法庭审理是控、辩、审三方职业法律人的平等交流,是控、辩、审三方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共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进行“把关”的过程。既然是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平等交流,那么,辩护人就应当在心态上把自己与控方、审方摆放到一个平台上,与他们探讨具有同质性的一系列话题。商谈式庭审风格要求辩护人具有“高度理性化”的特质。田文昌律师一向倡导“平和、主动、充分”的庭审风格;钱烈阳律师办案,以“平实”为圭臬。当然,两位著名大律师的言辞,多少有点“绚烂之极归平淡”、“豪华落尽见真纯”的意味,我辈愧不能及。但是,他们无疑是把握到了中国式刑事庭审的实质。著名学者王国维曾有过这样的“苦闷”:“欲为哲学家,则苦于感情多而知力寡;欲为诗人,则又苦于感情寡而理性多”。如果王国维先生在当今中国做辩护律师,他大抵不会产生这样的纠结:辩护只能是理性的,你的诗性言说只能表达于庭审之外。

    不可否认,许多律师以滔滔雄辩,敢辩善辩著称,在庭审中有气势、有气场,能够在针锋相对的控辩对抗中取得骄人的战绩,成就自己的事业。但这并不是辩护律师成功的唯一模式。成功也不应该有整齐划一的模式。在“商谈式庭审风格”看来,法庭上并没有需要辩护人去压制、震慑的对象。控、辩、审是平等的“等边三角形”。假如控方和审方都是心平气和,只有辩方慷慨激昂,那么庭审气氛会显得突兀。同案犯的辩护人也不需要去压制,他讲得有没有道理、他的质证意见是否准确、他的辩护观点会不会被采纳,由公诉人、审判长去评判,辩护人并不需要单独与之辩论。如果有必要的话,在法庭辩论阶段,将其与辩护方案有关的具体观点予以回应,就足够了。辩护人的对手只有一个,就是《起诉书》(及其《量刑建议》)。在具体的个案中,我们或者试图去推翻指控(罪与非罪),或者试图去质疑指控的正确性(此罪与彼罪),或者试图去削弱指控的严厉性(罪轻与罪重)。

    “商谈式庭审风格”,要求辩护人的庭审语言追求“精准”,追求字字珠玑、字斟句酌,追求逻辑上的简约之美,而不是辞藻上的华丽之美。

   “精准”发问

    在发问阶段,有三种问题不宜发问:与辩护方案无关的问题不发问,公诉人问过的问题不发问,不能掌控答案的问题不发问。辩护人应根据事先准备好的辩护方案(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拟好一份《发问提纲》,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将公诉人问过的相同问题划掉。辩护人需要发问的问题只有两种:一是《发问提纲》剩下的问题,一是公诉人已经问过、但需要被告人辩解、澄清的问题。

    与辩护方案无关的问题不问,目的是为更有价值的后续环节节省时间。在庭审实践中,时间极其宝贵,如果“无用”的表达过多,审判长就会压缩辩护人“有用”的时间。

    公诉人问过的问题不问,是避免被审判长打断,给被告人、委托人留下负面印象。基于庭审效率的考虑,即使是对被告人有利的问题,只要公诉人已经问过,审判长已经听清楚,他也会毫不犹豫地打断辩护人的发问。法庭上常听到的一句话是:“这个问题公诉人问过了,不要再问,问其他的问题”。在法庭上,辩护人被打断一次,委托人的评价就减掉一成;如果在一次法庭上被打断两、三次,委托人基本上就认为“所托非人”了。被法官打断,首先是显得不够专业,其次是显得与法官没有默契(如果辩护人事先承诺与法院有良好的“沟通”,情况就更糟)。当然,如果是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介入的案件,审判长一般会考虑到“尊重辩方,保障辩护权”的因素,对已经问过的问题再行发问表示“宽容”。但这并不是常态。

    不能掌控答案的问题不问,目的是不犯错。有时候,“什么事不该做”比“什么事该做”更重要。

    在进行上述三层“筛选”、“过滤”之后,余下的问题一般都是“画龙点睛”的问题;如果在后续的质证、辩论阶段能够与这些问题前后呼应、一脉贯通,就是成功的发问。

    “精准”质证

    所谓“质”,质疑之义。发表质证观点,要求辩护人一开口,就紧紧围绕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有无、证明力大小、证与证之间的矛盾提出明确观点,然后予以精要的说明。一证一质是律师的基本功。质证观点就像子弹,击中控方《起诉书》这扇大门才是有效的质证;打偏了或者打不透,都是无效的质证。质证的过程,就是“让子弹飞一会儿”的过程。所以,质证追求“精准”,追求让公诉人在答辩过程中难以辩驳,被迫承认证据的瑕疵。假如公诉人作出类似的表述:“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公诉人也注意到了,这份证据确实……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公诉人会在庭后继续补正”,这就意味着质证的成功。

    质证不精准的表现之一,是观点不具体、不明确。有的辩护人在对“证人证言”或者“同案被告人供述”进行质证时,质证意见是“全不对;全是假的;没有一句是真实的”,当事人听了固然神清气爽,但是公诉人和法官必定会啼笑皆非。他们的鄙夷不会表现在脸上;在内心里,在这个庭审游戏中,这个辩护人已经被“开除出局”了。

    质证不精准的另一个表现,是说“印证”。质证是证据的质疑,是辩护人发表不赞同的观点;印证是对证据的认可,应该在法庭辩论中引证。过犹不及。

     “精准”辩论

    精准的辩论,要求辩护人在事先准备好的辩护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庭审实际,删除不必要的内容,增加新的亮点。用钱列阳律师的话说,大意是“删掉2、4、5,增加7、8、9”。对庭审出现的新问题作出适当回应,“现炒现卖、新鲜热辣”(金庸),会让法庭感觉鲜活灵动,不会显得过于呆板。这一点是辩护人比公诉人有优势的地方。

    精准的辩论,要求侧重事实辩护,辩护观点主要从“事实—证据”维度展开,应有“帮助法官梳理证据”的意味。如果大段引用法条,则一定会被法官打断。中国式的刑事庭审,绝大多数都是“事实—证据”的分歧,只有少数是对法律、法理的认知出现偏差。单纯的法律之辩、情理之辩效果不好。程序之辩是“死磕派”律师的精髓,是中国法治进步的方向,是所有法律人努力的目标;但是,从实践上看,不宜将个案中辩护成功的希望完全寄托于程序之辩。

    “精准表达”为中心的商谈式庭审风格,要求在法庭辩论阶段,尽量避免以下情况出现。

    一是铺垫过多。“尊敬的……,……受……委托,指派……担任辩护人。经过……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在多数场合,光是这个开篇,就足以让法官们开始打瞌睡。倘若是在全国或者区域内有影响的大律师出庭,这样的铺垫显得庄重有礼,法官也知道“好戏在后头”,那么铺陈一下也无伤大雅。对于普通律师而言,恐怕不见得是明智的选择。有的法官一听到“尊敬的……”三个字,就会要求“直接说观点,要言简意赅”。实际上,在庭审一开始,法官就已经确认了辩护人身份,在惜字如金的辩论阶段,大可不必重复。相比之下,“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点(部分、方面)……”这样的表述更容易被接受。

    二是“口头禅”。

    三是对着旁听人员演讲。在商谈式庭审风格看来,法庭辩论主要是讲给法官听,因此,辩护人应该向审判席微微侧转,或者微微侧头,以平和的语气向法官陈述观点。如果需要引用公诉人的观点,或者提及被告人,可暂时面对公诉人或者被告人,或者用简单的手势。从语速上看,慢优于快。如果辩护人的表达“没有废话,句句都在点上”,法官并不会打断。

    四是抒发个人情感。这是辩护律师与普通大众及其他辩护人的区别之处。不能进行人身攻击是显然的。即使是情理之辩,也要从刑事法条、刑事政策出发,点到为止,不宜过度抒发情感。

    以上是笔者对于刑事辩护庭审风格的一些浅见。技无止境,聊以自勉。

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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