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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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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如何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集1274号指导案例

周天武故意伤害案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如何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天武,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天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天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周天武因母亲住院去献血,被攀枝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是艾滋病患者。2013年7月,周天武与吴某某在四川省会东县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周天武在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盐边县新九乡等地与吴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周天武为达到与吴某某长期交往的目的,不但没有告诉吴某某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在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以及该病的传播途径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吴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案发后,被告人周天武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天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感染艾滋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天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但本案中,被告人周天武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对被告人周天武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天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天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天武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定何罪?

2. 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如何确定伤情等级?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又称后天性免疫缺陷症候群,英文名为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AIDS),是因为人体感染艾滋病病毒所导致的传染病。艾滋病是一种目前既无有效疫苗预防,又无特效药物治愈的疾病。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争议,归纳起来有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有三。一是,艾滋病是不治之症,一旦被传染则无疑被剥夺了继续生存的权利,因此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与杀人罪的客体特征完全相符。二是,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只要足以造成死亡结果的都是杀人行为,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这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也是相同的。三是,艾滋病会致人死亡的事实是人人皆知的,因此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杀人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即使不是出于直接故意,放任他人因传染上艾滋病病毒而死亡的心态也是很显然的,这样也就具有了间接杀人的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人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后,肌体免疫系统被破坏,容易患上正常人能够轻松克服的各种疾病,但并不会立即导致死亡,在艾滋病漫长的发病过程中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死亡,而在死亡之前被害者的身体健康却必然遭受严重摧残。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意味着身体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此种行为属于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由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受害人一旦感染就处于长期的恐惧和痛苦之中,且极易造成死亡,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涉卖淫刑案解释》采纳了前述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是不同的概念。艾滋病病毒代表的是人类缺陷免疫病毒(HIV),它在侵入人体后即开始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经过数年当人体免疫系统被削弱后,人体就会感染上机会性感染病。一旦机会性感染发生,就可以认为是患了艾滋病(AIDS)。艾滋病代表的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它是导致人体无法抵御其它疾病的状态或综合症。人不会死于艾滋病,而是死于与艾滋病相关的疾病。我们通常所说的感染艾滋病大多是指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有三种传播途径,即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本案即是通过性传播方式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其次,此类情况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虽然至今全世界范围内尚未研制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药物,也还没有可用于预防的有效疫苗,但是在我国已经广泛采用了“鸡尾酒”疗法,这种治疗方法能够压制艾滋病病毒、不断清除艾滋病病毒。早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用药后病毒可以被清除到几乎检测不到,普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终身服药能活到正常人的平均寿命。因此,从医学的角度看,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并不必然导致死亡,事实上,由于我国实施的免费检测、免费治疗政策,大部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能够获得及时治疗而不会危及生命,以故意杀人罪来认定类似本案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相符。此外,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而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发病一般为8-10年,在审理期限内很难认定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审判案件时被害人仍然生存,判处故意杀人罪未遂,则有可能纵容了部分犯罪人,因为艾滋病病毒的少数感染者可能因得不到及时治疗等原因而发病,发病后最长一年内肯定死亡;如果判处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这与被害人在审判时仍然存活的事实又不相符。

再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更合理。如前所述,艾滋病病毒对人体免疫系统的损害十分致命,但艾滋病病毒又不具有直接致命性,它是通过损害人体免疫系统,降低人体的免疫力,进而构成对人体的危害。艾滋病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通常都是其他的疾病或损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使得定罪量刑的标准很统一。行为人一旦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那就肯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在被害人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那一刻起,故意伤害罪就已经既遂,而不会像认定故意杀人罪那样出现未遂与既遂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周天武因去医院献血而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其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故意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具有通过让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方式伤害其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所实施的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危害后果,给被害人的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虽然发生在《涉卖淫刑案解释》实施之前,但是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天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与《涉卖淫刑案解释》的规定一致的。

(二)本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后,应按照致人重伤的标准量刑

本案的情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之后,必然面临量刑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如何认定伤情等级呢?

对此,《涉卖淫刑案解释》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即此种情形下一般认定为“重伤”,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理由在于:

首先,与艾滋病病毒的损伤特点相符。如前所述,艾滋病病毒以对人体免疫系统的损害构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但艾滋病病毒的这种损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具有直接致命性。在现代医疗条件下,艾滋病病毒虽不能根除但终身服药的情况下可以控制病毒的发展,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不是必然死亡,但身体健康会受到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既包括艾滋病病毒本身对身体的损害,也包括长期服药导致的大量副作用,而患者为了维持生命必须终身忍受这种痛苦,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损伤程度与重伤对身体的损伤程度是相当的。

其次,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是“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2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其第6.2条规定:“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根据上述规定,感染艾滋病病毒可视为因“生物性因素”导致的“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因此,在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内,对于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认定故意伤害罪并按照“重伤”的量刑档次量刑是最为合适的。当然,如果确实致人死亡的,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适用死刑应当格外慎重。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天武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在重伤的量刑档次内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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