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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市劳动模范,天津市“AAA”级律师(2026)。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第九届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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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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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从“十年八个月”到“一年一个月”, 李常永律师成功辩护某诈骗案

“十年八个月”到“一年一个月”,

                 李常永律师成功辩护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某省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至2025年,被告人郑某受马某指使,在某音平台和微信朋友圈以本人经营的某达公司名义发布相关单位招聘信息,谎称可安排至各类单位正式工作,以此骗取他人钱财;郑某共计实施十四起诈骗行为,诈骗金额近二百万元。在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量刑“十年八个月”。

   辩护要点

  李常永律师当庭发表了“郑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第一,客观判断:被告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虚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来源于马某等人;没有向被害人虚“领导”,是马某向郑某说有“领导”,且马某确实找了若干“领”帮助找工作;郑某没有虚构钱款用途,钱款多数由马某及其公司收取,其余由郑某如数上交给马某用于找工作,没有截留私吞。

   第二,主观判断:郑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综合马某的工作履历、真实投资开办公司、社会影响力等各方面信息,郑某有理由相信马某能够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具备帮助他人找工作的能力,郑某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郑某始终在向马某催问找工作进度,站在客户角度向马某催要退款,证明郑某与马某不是刑法上的“共犯”关系,不管马某构不构成“诈骗罪”,郑某都不构成“诈骗罪”;在整个过程中,郑某使用真实姓名,提供真实身份证照片,没有携款逃匿、失联等行为;郑某没有任何获利,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第三,综合评价:不能仅以“经济损失”为依据认定郑某有罪,要综合危害结果、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郑某无罪。
    法院裁判
    某省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行为,除其中二万元(十四起犯罪事实其中一起)外,其余指控均不能证明郑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当事人郑某已于庭审后不久释放,判决结果与实际羁押的日期相当。


  律师简介

  李常永: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天津市劳动模范,天津市“AAA”级律师。现任第九届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先后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企业合规管理中的刑事风险识别与防控》等课程。天津市工会十八大代表,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南开区田家炳中学法治副校长。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大学法学院刑法案例课程点评专家。

 李常永律师专攻刑事辩护,实战业绩卓越,迄今共取得无罪判决六件(注:中国无罪判决率约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三,拥有六件法院纯无罪判决在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属罕见业绩)、不起诉案件十一件、撤销案件五件、摘黑及摘罪名案件十四件、死刑改判死缓留命案件一件,大幅度减轻处罚案件若干。李常永律师被《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中国力量》《对话律师》《出彩中国人》等多部著作采访收录。李常永律师面向全国办理刑事案件,办案足迹遍及全国二十余个省市。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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