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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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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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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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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李常永律师:涉嫌运输毒品47克,辩护从犯被采纳,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常永律师:涉嫌运输毒品47克,辩护从犯被采纳,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陈武律师(为你辩护网)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案情简述】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1128日,被告人A某、B某、C某等人共谋到成都购买毒品带回重庆贩卖后,从重庆市璧山县出发到成都购买毒品后,在成都市出城口被抓获,民警从轿车内查获一包袋装白色晶体,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7.3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B某、C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假如《起诉书》的指控全部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以上刑期。

【辩护方案】

李常永律师与陈武律师共同出庭,为被告人C某出庭辩护。

其一,据以证明被告人C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的证据并不充分,客观上没有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并不充足。

其二,即使认定被告人C某有罪,相比较而言,C某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性作用,属从犯。

其三,涉案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

其四,C某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其五,C某家境贫困,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考虑,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裁判结果】

所提被告人C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系初犯,无前科,毒品没有扩散至社会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C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采用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相结合,以量刑辩护为主的辩护方案。其中的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认定从犯,是本案被告人得以判处轻刑的主要原因。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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