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李常永天津刑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

李常永律师:走私数量辩护成功,扣减犯罪数量20余吨获轻判

 

李常永律师:走私数量辩护成功,扣减犯罪数量20余吨获轻判

* 来源 : *

作者 : 李常永刑事辩护网 *

发表时间 : 2016/12/11 13:03:06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案情简述】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某公司经理被告人L某、业务员K某明知上述物品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接受P某的委托,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单据以伪造品名方式进行报关,进口上述已发生交联的硫化橡胶两票,共计约100吨。

【辩护方案】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 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一、据以定案的《鉴别报告》、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存在若干重大瑕疵,请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留有余地。具体表现在:《鉴别报告》不能保证样品信息的真实性。《鉴别报告》不能保证鉴定对象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鉴别报告》没有关于检材保管、提取、送检环节的笔录和清单。《鉴别报告》未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鉴别报告》未注明谁是“鉴定人”,未附有证明“鉴定人”具备法定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起诉书》关于L某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认定有误,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的第一批25吨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25吨货物不应计入走私数量。

三、作为单位犯罪,L某所在的公司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在单位犯罪内部,L某起到的亦是次要作用。

四、L某的其他量刑情节:坦白;主观恶性不是很深,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L某系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悔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提出,据以定案的鉴别报告存在瑕疵,不能保证样品信息真实性,送检样品与鉴定对象的一致性,未标明鉴定人并附鉴定人法定资质的证明等,提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鉴别报告在形式上确实存在一些瑕疵,侦查机关就检材的提取等问题出具了相应的说明予以补正。

关于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问题,L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票25吨是固体废物的证据不足,不应计入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经查,本案争议的第一票25吨货物在通关后由P某销往河北省,该批货物没有被查获。……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第一票货物属于固体废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与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固体废物的重量变更为73吨。

被告人L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共同犯罪中排列顺序靠前,但最终判决结果为共同犯罪中最轻)。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采用的是程序辩护与量刑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方案。

在程序辩护中,李常永律师根据刑事证据法规则,对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进行审查与质证,证据瑕疵被一审法院所承认,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

在数量辩护中,李常永律师根据“合理怀疑”规则,当庭提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第一批走私的物品一定是“固体废物”——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一审法院将第一批的物品数量从犯罪数量中扣除,当事人因此获得了从轻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3828号-1  Copyright © 2018 www.lcytj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