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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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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特点有哪些

  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特点,是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抗辩权来说的,其中包括了直接占有抗辩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是相对权和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也是一种给付。那么,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特点有哪些?下面本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欢迎阅读!

  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特点有哪些

  1.直接占有抗辩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是相对权。

  2.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也是一种给付,行使占有抗辩权,是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

  1、直接占有抗辩权不同于占有防御权

  直接占有抗辩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是相对权;占有防御权是绝对权的效力,是针对任何人的权利,具有对世性,纵为无权占有人,也可以行使占有防御权,占有防御权也可能由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行使。

  2、直接占有抗辩权不同于履行抗辩权

  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也是一种给付,这种给付是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因而行使占有抗辩权,是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学界在表述履行抗辩权时,一般将其界定为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但行使占有抗辩权的保留给付行为,表现为拒不归还占有的他人之物;而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保留给付的行为,是保留给付自己的财产或不提供劳务的行为。

  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存续期间,间接占有人一般并不能现实地请求回复占有,这是由于其基础法律关系在起作用。在理论解释上,类似于双务合同两个给付的牵连性。以用益法律关系之一的租赁为例,须到期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间接占有人)才能请求回复占有。否则,直接占有人即可以占有抗辩权对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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