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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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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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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罪辩护

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方

  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件已不是新鲜事,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肯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肇事方因为害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选择了逃逸。那么,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方?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方

  首先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责任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人民币。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按比例赔偿,比例赔偿同等责任按5:5赔偿,主次按照7:3赔偿,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0周岁及以下455840,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1—75岁22792×年限,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75周岁以上11396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0周岁及以下16684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1—75周岁8342×年限,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41710 ,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4561×年限,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5901×年限

  丧葬费19057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三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且逃逸的;或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逃逸的;或他人财产或公共财产构成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且逃逸的;或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且具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量刑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 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为七至八年有期徒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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