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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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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罪辩护

交通事故警察不立案处理方法

  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时,需要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则是该法定条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要求。那么,交通事故警察不立案处理方法?下面,就让本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警察不立案怎么办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

  1.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可诉的范围极为广泛。

  2.诉讼原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对治安处罚或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不服的,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国务院的立法行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具有独立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派出所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案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只有在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起诉人所诉行为与其自身的权利无任何关联时,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部门才能以不符合原告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原告资格问题在行政诉讼中非常复杂,不通过案件的仔细审理,仅在审查立案阶段很难把相关问题都弄清楚。由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案件不是太多,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不愿告、怕告行政机关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加强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就显得十分突出。由此,人民法院更应当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在立案审查阶段,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原告资格的认定。

  二、如何确定原告

  1、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伤者要求被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伤者本人为原告。

  2、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被损坏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

  3、如果车辆所有权人本人开车时被撞伤,同时造成了车辆损失和所有权人本人人身伤害的,可由所有权人做原告,要求被告同时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失和车辆损失。

  4、司机驾驶他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了车辆损失和司机人身伤害的,应由车辆所有权人和受伤司机分别对各自的损害后果提起诉讼:其中,对车辆损害要求赔偿(索要修车费用)的案件由车辆所有权人做原告起诉;对司机所受的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由受伤司机本人作原告起诉。

  5、如果一次交通事故造成二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应由伤者分别就各自的损失起诉赔偿(即一人一案),分别要求被告赔偿各自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6、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死者的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赔偿。

  三、如何确定被告

  1、肇事司机应当作为被告;有明确证据显示司机是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不列为被告,如公交车、出租车司机等。

  2、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是单位的,一般应当列为被告,以查明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所有权人是个人时,原告可自行确定,认为所有权人有过错的,可将其列为被告;认为所有权人没有过错的,可不列。

  3、肇事司机的雇主应当列为被告。

  4、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列为被告;如果肇事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原告可选择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一般起诉至分公司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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