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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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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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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罪辩护

犯罪预备的处罚具体要求

  有些人为了保证自己的犯罪目的可以最大限度的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会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所以,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对预备犯从宽处罚,当然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那么,犯罪预备的处罚具体是什么?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犯罪预备的处罚具体是什么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犯罪预备一般是发生在犯罪行为尚未着手之前,往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至于出现这样的停止形态,通常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并不是出于自身想要停止犯罪。虽然这也是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但按照规定也是会对行为人追究责任,不过此时却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犯妨害公务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罚金、管制、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触犯。但如果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则就是在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一、对妨害公务怎么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认定: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此外,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其他规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务的其他罪名,比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组织越狱罪等等,这些罪名由于分则都有单独规定,因此,当行为人犯下此类罪的时候,同时触犯了该罪名以及妨害公务罪,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关系。此时应该适用特殊规定的罪名,而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

  对于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有人阻碍其公务的执行,否则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但虽然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阻碍行为,但其执行的并不是公务,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那么就无法以本罪论处。要注意的是,若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那此时要是能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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