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李常永天津刑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各罪辩护

由哪些构成强迫交易罪

  我们不在是处于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绝大多数的时间都是需要跟别人交易购买的,现在市场上有些人为了想要达成交易强迫买卖。那么,强迫交易罪由什么构成?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强迫交易罪由什么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强迫交易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市场中的交易本身就是自由的,但有时候也有可能出现强迫交易的情况,要注意此时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以《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而在强迫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为暴力行为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时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进行数罪并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3828号-1  Copyright © 2018 www.lcytj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