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李常永天津刑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各罪辩护

刑事辩护人如何递交无罪证据

  刑事辩护人如何递交无罪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将有关无罪证据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里所规定的“辩护人收集”,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向辩护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辩护人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的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是指当犯罪行为发生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以外的其他地方,从而不可能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侦查方向,则很有可能形成错案,犯罪分子是另有其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犯罪案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满十四周岁,对于其他犯罪案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满十六周岁。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经过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公安机关在撤销刑事案件的同时,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这里规定的“及时告知”,是指辩护人收集到上述三类证据的,应当尽快将有关情况告知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将有关证据交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从本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表述上看,本条主要适用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收集到上述三类证据的情形。对于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收集到上述三类证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辩护人可以直接在法庭上出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或者调取有关证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3828号-1  Copyright © 2018 www.lcytj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