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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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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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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妨害公务,无罪辩护,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妨害公务无罪辩护,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某月某日某时许,某派出所民警刘锁及辅警刘二锁等人在某食品店处置警情,在民警出示证件,并对涉嫌殴打他人的被告人周某英口头传唤时,被告人周某英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后在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英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英将民警刘锁左手部咬伤。经鉴定,民警刘锁左手皮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某英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英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思路:

辩护人李常永、吕秋萍律师认为,本案周某英不构成犯罪。

一,根据该县人民政府《综合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涉案黎明、润发、学友三人系辅助执法人员,均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资格,三人系违法执法。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英有行政违法事实在先,“噪音扰民”在事实和证据上不成立,也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学友、润发等人拔断音响,没有执法资格、没有事实依据,基于个人主观情绪拔断周某英音响,不仅不是合法的执法行为,而且涉嫌侵犯公民权利。

四,证据不能证明周某英殴打了学友一耳光;同时,本案事出有因,周某英不构成“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警方处警的理由(“随意殴打他人”不成立)。

五,周某英的行为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性”,不是“违法嫌疑人”;警方即使处警,也应对此显著轻微的民事纠纷予以现场调处,而不应当仅仅因为纠纷一方具有“综合执法人员”身份就不问前因后果,对周某英予以传唤;其口头传唤、强制传唤均欠缺实体上的依据和合法性。

六,刘锁等民警处警,未携带并亮明工作证件而实施传唤,明显违法;即使后来由同事将工作证捎带过来,办案程序仍有瑕疵。

七,在案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刘锁及派出所补办了强制传唤的法定手续,进一步佐证其强制传唤程序违法;本案的“强制传唤”不仅在实体上没有依据,其行为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性质,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

八,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锁的伤情是由周某英造成;退一步讲,周某英系基于自保本能而实施的反抗和摆脱行为,客观上不能评价为“妨害公务”行为,周某英主观上也没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在案件起因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是否存在瑕疵。经查,本案起因系某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与周某英为商铺喇叭噪音问题发生冲突所致,周某英在庭前供述及一审开庭期间均承认其与综合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的事实。同时,涉案三名工作人员系综合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正式编制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职权,亦没有证据证实综合执法机构就本次执法活动向三人予以明确授权,或现场有具备正式编制的综合执法人员带领或指派三名辅助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案发后,综合执法机构未向公安机关提供现场执法录像,亦未有现场其他商铺人员提供证言证实当时情况,关于开展执法活动究竟系群众举报还是综合执法人员主动巡查发现,证人学友、润发、黎明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因此,鉴于该次执法活动在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虽不影响后续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但确属事出有因,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现场综合执法人员系辅助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依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周某英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周某英得以释放。

 

李常永: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前高校教师。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外国语大学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辩护业绩:李常永律师主攻复杂、疑难、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之辩护,理论功底深厚、实战业绩突出,办理了大量人民法院裁判无罪、检察机关撤诉、不起诉、侦查机关撤案的无罪案件。例如:

杨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近二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姜某故意伤害案: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二审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武某敲诈勒索案:批捕羁押二年多,五次庭辩无罪,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案,申请国家赔偿。

杜某受贿案:二审宣告无罪。

刘某强奸案:批捕羁押一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周某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汪某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批捕羁押近二年,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嫌多项罪名,批捕后羁押,检方不起诉。

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嫌多项罪名,批捕后羁押,检方不起诉。

张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后长期羁押,检方不起诉。

申某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近千万,检方不起诉。

刑事撤案之无罪:延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销售假药案、郑某妨害公务案、李某强奸案、杜某诈骗案、胡某袭警案、石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等。

罪名不成立之无罪:刘某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吴某非法经营罪;卢某聚众斗殴罪(持械);孙某挪用资金罪;李某销售假药罪等。

无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王某妨害公务案,暴力袭警,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杨某妨害公务案,暴力袭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某领导被控诬告陷害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采访报道:《中国法律年鉴》评“建党百年”年度“优秀刑辩律师”。《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专访《李常永:让无罪者免受制裁》,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专访《李常永律师:常存信济世光净土》,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专访《平民大状,法治情怀》,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出彩中国人》专访《十年磨一剑,出鞘必锋芒》,中国文化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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