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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天津市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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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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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辩词

李常永律师辩词节选:持械聚众斗殴成功辩护故意伤害

辩词节选:“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李常永

最近正在研究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刑事申诉。

众所周知,刑事申诉案件耗时长久、耗费精力,且“逆风翻盘”的机会渺茫。所以,我一般不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但是,这个案子实在是我执业以来见过的规格最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我的当事人为例,一个“聚众斗殴罪”、一个“串通投标罪”,就撑起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而在“聚众斗殴罪”对应的共五起犯罪事实中,实际上有四起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究其原因,无外乎:“聚众斗殴罪”与“流氓罪”一脉相承,与“涉黑涉恶”关联密切,以“聚众斗殴罪”定性,更加有利于支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但是,毕竟有刑法条文在、有刑法学理在、有裁判规则在,此罪彼罪,道理应该还是能够讲清楚的。

在我参与办理的“Y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也有一起类似的犯罪事实,我作的罪名定性之辩,认为只是“多对一的故意伤害”,不构成“聚众斗殴”,最终被法院采纳。

以下是相关辩护意见。

第一,从客观方面看:本案虽然有文某纠集钱某等人的行为,但是,从殴打行为的实施上看,是多人对被害人一人实施殴打,打击目标明确,一方是单纯的“殴打”,一方是单纯的“被打”;只有“殴”,没有“斗”,没有形成“斗殴”的态势。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钱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时,没有向被害人提及殴打的原因,也没有向被害人传达Y某及涉案贷款纠纷等信息,被害人始终不知道自己是基于什么原因被殴打。关于这一点,文某、钱某等人的供述可以证实,文某、钱某等行为人实际上并不关注殴打的原因和动机,只是单纯地完成Y某布置的殴打任务,“伤害”的犯罪故意明显,“斗殴”的犯罪故意不明显。

第三,从案发时空环境看:选定的是春和景明小区,时间是晚间(下班时间之后),相对于被害人工作的某银行附近而言,春和景明小区比较偏僻,人也比较少,证明文某等人主观上仅仅是意图“殴打”被害人,不具有挑战和蔑视社会秩序的动机。

第四,从殴打行为的具体实施上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时间短暂,结合监控录像、钱某、元某等人的言词证据,实施殴打的时间只有一分钟左右;在现场虽有少量群众路过观看,但是人数很少,并没有形成人民群众驻足围观的态势。所以,认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据并不充分。

综上:证明文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侵犯了被害人身体健康权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文某等人客观上实施“聚众斗殴”、“严重影响该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的依据明显不足。本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为宜。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前高校教师。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

执业领域:复杂、疑难、有争议的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杨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后长期羁押,一、二审均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姜某故意伤害案: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二审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武某敲诈勒索案:批捕后长期羁押,无罪辩护,撤诉撤案,获得国家赔偿。

刘某强奸案:批捕后长期羁押,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周某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杜某受贿案:二审宣告无罪。

王某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批捕后长期羁押,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嫌多项罪名,批捕后长期羁押,检方不起诉。

关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嫌多项罪名,批捕后长期羁押,检方不起诉。

张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后长期羁押,检方不起诉。

申某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近千万,检方不起诉。

罪名不成立之无罪:刘某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吴某非法经营罪;卢某聚众斗殴罪(持械);孙某挪用资金罪;李某销售假药罪等。

刑事撤案之无罪:延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销售假药案、郑某妨害公务案、李某强奸案、杜某诈骗案、石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等。

免予刑事处罚:王某妨害公务案,暴力袭警,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杨某妨害公务案,暴力袭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某领导被控诬告陷害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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